第二章.国家标准的制定第十八条,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可以向技术委员会提出、鼓励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时同步提出国际标准立项申请、第十九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后.应当对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 可以委托技术委员会进行评估。第二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经评估后决定立项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立项申请,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经评估后决定立项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核后 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直接提出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制定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内外标准情况.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情况、主要技术要求、进度安排等。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申请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进行评估 提出评估建议.评估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领域标准体系情况。二 标准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预期作用和效益.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四,与相关国际,国外标准的比对分析情况。五,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第二十二条,对拟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可以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三条 对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组织技术委员会对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形成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下达项目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项的.应当及时反馈并说明不予立项的理由,第二十五条。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申请延期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无法继续执行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国家标准计划,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国家标准计划的内容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及时开展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国家标准起草.应当组建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起草工作组.开展国家标准起草的调研.论证。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具体工作,第二十七条。起草工作组应当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有关材料。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 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制定背景、起草过程等.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修订国家标准时 还包括修订前后技术内容的对比、三,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四.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技术内容的对比情况,或者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起草情况。以及是否合规引用或者采用国际国外标准 并说明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因,六.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关系 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八。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九。实施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期和实施日期的建议等措施建议,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二十八条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应当通过有关门户网站,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向涉及的其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和科研机构等相关方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十日.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征求意见时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国家标准送审稿.第二十九条.技术委员会应当采用会议形式对国家标准送审稿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审查会议的组织和表决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开展技术审查、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代表性.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组成。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审查专家应当熟悉本领域技术和标准情况 技术审查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 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 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 技术审查不通过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技术审查 无法协调一致的 可以提出计划项目终止申请、第三十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 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 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报批材料包括。一,报送公文,二,国家标准报批稿,三。编制说明,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五,审查会议纪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国家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应当审核下列内容,一、标准制定程序 报批材料.标准编写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标准之间的协调性.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公平竞争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 编号 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GSB,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 GB,Z,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份号构成、第三十三条、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的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可以缩短时限要求,第三十四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出版机构出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国家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