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在经批准的覆盖范围内进行覆盖、第十九条.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申请人应当为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二.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三。符合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相关规划和技术要求。四.有必要的资金 稳定的经费和人员保障 五.利用卫星方式传输覆盖的范围与广电总局批准的节目覆盖范围一致.六 具备必要的监测监管条件。第二十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二。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申请表.三,拟采用的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服务区域。节目内容 集成加密平台和技术参数,四,拟利用卫星的轨道位置,转发器编号.极化方式、符号率。频率以及入网测试情况、五、技术方案 技术安全保障机制及评估报告 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意见,七,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覆盖范围的说明,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