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第八条。利用地面无线,微波 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第九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机构、以下简称传输覆盖机构 三。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机构 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直属于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传输覆盖机构。二。符合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三、有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传送所需的场地,设备.技术。人员及经费,四 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三.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四 技术方案和保障机制,五,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说明。第十二条,广电总局负责审批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无线、第十四条,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送业务的、应当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第十五条,为保证广播电视传输安全,广电总局负责指定用于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转发器传输参数。任何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不得擅自租用或者使用卫星转发器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第十六条.为保证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安全.广电总局可以要求更换或关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转发器,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许可证制式。许可证应当包含实施传输覆盖业务的方式,主体.传输覆盖的节目内容、传输覆盖的范围.技术手段。工作频段等内容 持证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