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行李运输第三十三条,行李票是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的凭证.应当载明车票票号 发站。到站。包装,件数.重量。费用.承运时间及旅客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四条、旅客凭有效车票。身份证件可以在行李办理站间托运行李、行李票和车票的发到城市应当保持一致,第三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旅客托运行李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托运行李总重量限额。二,每件行李的重量及尺寸限定.三、超限行李计费方式,四、是否提供声明价值服务,或者为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相关约定,五 特殊行李运输的相关规定、六,行李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旅客托运行李应当遵守国家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不得夹带货币、珍贵文物 金银珠宝.档案材料,证书证件等贵重物品.铁路运输企业在承运行李时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应当拒绝承运或者终止运输、并通知旅客处理,第三十七条、行李的包装应当完整牢固,适合运输 包装材料和方式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和条件。第三十八条、行李应当随旅客所乘列车或者就近列车运送、如遇特殊情况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作出说明,第三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旅客办理行李托运变更手续提供便利条件。第四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到达的行李。行李从运到日起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至少免费保管3日 逾期到达的行李应当至少免费保管10日。因行李损失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应当适当增加免费保管日数,对前款规定的时限 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第四十一条,在行李运输过程中、行李发生损坏,丢失或者延误 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损失凭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