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行李运输第三十三条 行李票是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的凭证,应当载明车票票号,发站.到站,包装,件数、重量.费用.承运时间及旅客的姓名,地址 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四条.旅客凭有效车票。身份证件可以在行李办理站间托运行李。行李票和车票的发到城市应当保持一致,第三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旅客托运行李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托运行李总重量限额,二,每件行李的重量及尺寸限定,三、超限行李计费方式。四 是否提供声明价值服务,或者为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相关约定 五 特殊行李运输的相关规定,六 行李损坏 丢失.延误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旅客托运行李应当遵守国家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不得夹带货币 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 证书证件等贵重物品。铁路运输企业在承运行李时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应当拒绝承运或者终止运输、并通知旅客处理、第三十七条,行李的包装应当完整牢固。适合运输,包装材料和方式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和条件,第三十八条,行李应当随旅客所乘列车或者就近列车运送,如遇特殊情况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作出说明,第三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旅客办理行李托运变更手续提供便利条件,第四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到达的行李.行李从运到日起、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至少免费保管3日.逾期到达的行李应当至少免费保管10日。因行李损失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应当适当增加免费保管日数.对前款规定的时限。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十一条,在行李运输过程中、行李发生损坏,丢失或者延误 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损失凭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