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李运输第三十三条、行李票是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的凭证、应当载明车票票号,发站。到站,包装、件数、重量。费用,承运时间及旅客的姓名 地址。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四条 旅客凭有效车票,身份证件可以在行李办理站间托运行李、行李票和车票的发到城市应当保持一致.第三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旅客托运行李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托运行李总重量限额 二,每件行李的重量及尺寸限定 三,超限行李计费方式.四、是否提供声明价值服务.或者为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相关约定.五、特殊行李运输的相关规定 六.行李损坏,丢失 延误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旅客托运行李应当遵守国家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不得夹带货币、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证书证件等贵重物品,铁路运输企业在承运行李时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 应当拒绝承运或者终止运输,并通知旅客处理、第三十七条 行李的包装应当完整牢固,适合运输,包装材料和方式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和条件、第三十八条。行李应当随旅客所乘列车或者就近列车运送,如遇特殊情况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作出说明。第三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旅客办理行李托运变更手续提供便利条件.第四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到达的行李,行李从运到日起,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至少免费保管3日.逾期到达的行李应当至少免费保管10日.因行李损失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应当适当增加免费保管日数,对前款规定的时限.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十一条,在行李运输过程中。行李发生损坏,丢失或者延误,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损失凭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