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行李运输第三十三条.行李票是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的凭证、应当载明车票票号,发站。到站。包装。件数、重量。费用.承运时间及旅客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旅客凭有效车票 身份证件可以在行李办理站间托运行李.行李票和车票的发到城市应当保持一致.第三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旅客托运行李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托运行李总重量限额 二,每件行李的重量及尺寸限定,三。超限行李计费方式、四、是否提供声明价值服务.或者为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相关约定 五、特殊行李运输的相关规定。六 行李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旅客托运行李应当遵守国家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不得夹带货币、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证书证件等贵重物品,铁路运输企业在承运行李时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应当拒绝承运或者终止运输,并通知旅客处理 第三十七条,行李的包装应当完整牢固 适合运输,包装材料和方式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和条件 第三十八条、行李应当随旅客所乘列车或者就近列车运送,如遇特殊情况的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作出说明.第三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旅客办理行李托运变更手续提供便利条件、第四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到达的行李,行李从运到日起.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至少免费保管3日。逾期到达的行李应当至少免费保管10日、因行李损失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应当适当增加免费保管日数。对前款规定的时限,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十一条 在行李运输过程中。行李发生损坏,丢失或者延误 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损失凭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