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李运输第三十三条,行李票是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的凭证,应当载明车票票号,发站.到站,包装,件数.重量.费用,承运时间及旅客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第三十四条.旅客凭有效车票 身份证件可以在行李办理站间托运行李 行李票和车票的发到城市应当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旅客托运行李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托运行李总重量限额,二、每件行李的重量及尺寸限定,三。超限行李计费方式。四、是否提供声明价值服务,或者为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相关约定。五、特殊行李运输的相关规定。六,行李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旅客托运行李应当遵守国家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不得夹带货币,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证书证件等贵重物品。铁路运输企业在承运行李时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应当拒绝承运或者终止运输,并通知旅客处理.第三十七条 行李的包装应当完整牢固,适合运输、包装材料和方式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和条件。第三十八条、行李应当随旅客所乘列车或者就近列车运送,如遇特殊情况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作出说明、第三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旅客办理行李托运变更手续提供便利条件。第四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到达的行李,行李从运到日起。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至少免费保管3日、逾期到达的行李应当至少免费保管10日 因行李损失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应当适当增加免费保管日数 对前款规定的时限 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十一条。在行李运输过程中.行李发生损坏,丢失或者延误.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损失凭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