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在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发生殴打,辱骂车票实名制管理人员、冲闯、堵塞实名查验通道,相关场地。破坏。损毁、占用相关设施设备。系统等扰乱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秩序、妨碍车票实名制管理人员正常工作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第二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造成旅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非法处理旅客个人信息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未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 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旅客提供进站乘车服务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对车票实名制管理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等安全防范工作。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的 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未提供车票实名制管理必要的场地,作业条件,以及车票查验和身份证件识读等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三十一条、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实名制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 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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