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第五条,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办理延续备案.每次延续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原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第六条.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信息包括,一。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二,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合伙人姓名 三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重复提供,第七条、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实际发生变化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登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备案 并提交相应材料,第八条.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备案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后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备案。商标代理机构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中进行标注。并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商标代理业务申请 但处理未办结商标代理业务的除外。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前 或者自接到撤销。吊销决定书 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 通知委托人办理商标代理变更.或者经委托人同意与其他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签订业务移转协议。第九条、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备案。变更备案。延续备案或者注销备案材料符合规定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予以办理,通知商标代理机构并依法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