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依法办理以下事宜,一,商标注册申请。二.商标变更 续展。转让,注销。三.商标异议.四。商标撤销 无效宣告,五、商标复审.商标纠纷的处理,六,其他商标事宜、本规定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 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商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本规定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包括商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 以及受商标代理机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的本机构工作人员、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品行良好。熟悉商标法律法规 具备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能力.第四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是商标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严格行业自律,依照章程规定 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组织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依法规范从事代理业务,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支持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鼓励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商标代理行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