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管统计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监管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执行,二.统计相关组织架构及其管理,三,相关岗位人员配置及培训 四,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和统计业务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情况。五,相关统计信息系统建设 以及统计信息系统完备性和安全性情况。六 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及其管理,七、监管统计资料管理,八、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情况,九,与监管统计工作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非现场或现场方式实施监管统计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保险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依规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未按规定提供监管统计资料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视情况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编造或提供虚假的监管统计资料。二,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管统计监督检查。三.阻碍依法进行的监管统计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的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