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 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落实统计监督职能.促进科学监管和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保险机构为对象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信息服务。统计管理和统计监督检查等活动,以及银行保险机构为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开展的各类统计活动,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资料.是指依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统计要求采集的、反映银行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数据 报表,报告等,第四条,监管统计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第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不断提高监管统计信息化水平、充分合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 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第七条.监管统计工作及资料管理应严格遵循保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和标准规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严格予以保密,保障监管统计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