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第十六条.银行保险机构应按照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完善监管统计数据填报审核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银行保险机构应保证同一指标在监管报送与对外披露的一致性,如有重大差异。应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解释说明。第十七条。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将监管统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组织架构,工作机制和流程 明确职权和责任、实施问责和激励,评估监管统计管理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推动监管统计工作有效开展和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并加强对分支机构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及其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 或主要负责人,为监管统计负责人 负责组织部署本机构监管统计工作.保障岗位。人员 薪酬,科技支持等资源配置 第十九条.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明确并授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协调和管理本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监管统计法规,监管统计标准及有关工作要求.二.组织制定满足监管统计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统计业务制度,三,组织收集、编制,报送和管理监管统计数据 四.组织开展对内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监管统计管理、考评。检查和培训工作,对不按规定提供或提供虚假监管统计数据的进行责任认定追溯.五,推动建设满足监管统计报送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六,落实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工作,七,为满足监管统计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各相关部门应承担与监管统计报送有关的业务规则确认。数据填报和审核、源头数据质量治理等工作职责 银行保险机构省级、地市级分支机构应明确统计工作部门,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应至少指定统计工作团队,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第二十条、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统计工作部门应设置监管统计专职岗位。地市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可视实际情况设置监管统计专职或兼职岗位、相关岗位均应设立A,B角.人员数量、专业能力和激励机制应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银行保险法人机构或其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应在指定或者变更监管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或统计工作部门,团队。负责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及时制定并更新满足监管要求的监管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在制度制定或发生重大修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应包括组织领导 部门职责,岗位人员,信息系统保障。数据编制报送。数据质量管控。检查评估、考核评价。问责与激励,资料管理。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 业务制度应全面覆盖常规监管统计数据要求,对统计内容。口径、方法 分工和流程等方面做出统一规定,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包括数据源管理,统计口径管理.日常监控、监督检查 问题整改,考核评价在内的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全流程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数据质量责任,第二十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提高数字化水平,银行保险机构内部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等各类信息系统应覆盖监管统计所需各项业务和管理数据.第二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监管统计资料的存储管理 建立全面.严密的管理流程和归档机制、保证监管统计资料的完整性 连续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银行保险机构向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境内采集 存储的监管统计资料。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运用数据分析手段,对本机构监管统计指标变化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和数据挖掘应用.充分发挥监管统计资料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