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出口监管仓库的管理第十四条,出口监管仓库必须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第十五条,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第十六条,海关可以随时派员进入出口监管仓库检查货物的进,出、转,存情况及有关账册 记录,海关可以会同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共同对出口监管仓库加锁或者直接派员驻库监管,第十七条。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出口监管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和遵守海关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进,出,转 存情况表,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第十九条.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名称 主体类型以及出口监管仓库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出口监管仓库变更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出口监管仓库变更仓库类型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一。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审查或者延期审查不合格的、二。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出口监管仓库类型的 三.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终止出口监管仓库仓储业务的,四、仓库经营企业,丧失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