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经营主体资格 经营范围包括仓储经营,二.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 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第十条 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书面材料,一.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二.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第十一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审查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申请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二.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四 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 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该出口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第十三条,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