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第九条,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经营主体资格 经营范围包括仓储经营,二。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第十条、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 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书面材料.一,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二,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第十一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 受理.审查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 作出不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申请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二 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四.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 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该出口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第十三条,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