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第九条。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括仓储经营,二.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第十条,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书面材料.一.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二,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第十一条、海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审查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申请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四.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出口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第十三条。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