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第九条.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括仓储经营、二,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第十条、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书面材料 一,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二,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第十一条,海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 受理,审查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 申请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二 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并与海关联网。四、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出口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第十三条.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后 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