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相关信息和数据.确保有关信息和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八条。中国证监会负责建立健全行业网络和信息安全态势感知工作机制.并就相关安全缺陷.安全漏洞等风险隐患开展行业通报预警,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排查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十九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对上一年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专项评估。编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年报,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年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和信息安全治理情况。人员情况.投入情况、风险情况,处置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报送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年报时。可以与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信息科技管理专项报告等其他年度信息科技类报告合并报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年度计划除外,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和信息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情况纳入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年报 第六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委托国家,行业有关专业机构采用漏洞扫描 风险评估等方式。协助对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或者行业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证券期货业重要时期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督促本辖区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证券期货业重要时期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期间、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遵循安全优先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值守 严格落实信息报送要求、第六十二条,核心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对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等行政处分。并责令核心机构对其他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反映机构治理混乱、内控失效或者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证券法 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采取责令暂停借助网络开展部分业务或者全部业务、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等监管措施。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 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四条.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履行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或者应急管理存在重大过失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未履行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五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借助网络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对其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 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网络安全法 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信息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七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 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 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八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违规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九条,核心机构 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第七十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参加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机制或者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机制。相关项目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相关机构处置得当、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对证券期货市场产生不良影响的.可以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