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验收销号管理第二十条。对具备验收条件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应及时组织验收。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 在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具体验收程序按照水利工程项目验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竣工验收成果1个月内报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跨省河流的应同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1个月内通过中小河流治理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报备项目验收资料文件、并更新项目信息,第二十一条、逐河流治理方案所涉及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 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并在中小河流治理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任务销号 跨省河流方案所涉及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相关省份分别报送流域管理机构复核.由流域管理机构在中小河流治理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任务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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