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管理第十四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组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 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第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的划分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勘察 设计,施工 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及其参建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 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依法依规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是项目安全度汛工作的首要责任单位 对跨汛期施工项目 应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施工期安全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穿、破。堤工程及临时工程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确保在建项目度汛安全,第十九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要明确信息报送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及时更新中小河流治理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相关信息 逐级严格审核,确保信息准确 完整,各省 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水利部报送上一年度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