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投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 公办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租赁 合作等多种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实施公建民营,民政部门应当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委托经营机制 确保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 企业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办多层次 多类型养老机构 第三十七条.养老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依法办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 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第三十八条.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 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 失能。高龄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 病故军人的遗属 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 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建立轮候制度。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因民办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导致老年人安置等风险发生的 民政部门应当统一调配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发挥应急保障作用.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每个县,市 区至少有一所以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增加护理型床位.设置相应服务功能区 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保障能力建设、第四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根据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评估标准。对收住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照料护理等级,经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后.在服务合同中予以载明,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经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后、变更服务合同相关内容 养老机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照料护理等级评估。养老机构应当保障老年人信息安全.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保管服务合同等相关资料,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合同期满后五年。第四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评估确定的照料护理等级,分级分类提供下列服务.一.提供适合老年人居住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具。二,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三,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并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 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六,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联系人,七 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八。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监护工作,九,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第四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和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第四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养老护理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建筑,消防,食品药品.传染病防治,安全值守 设施设备和康复辅具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四十四条。养老机构发现入住的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告知其家庭成员或者其代理人,养老机构发现入住的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的 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突发情况外、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需要安置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合同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 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引导和鼓励养老机构购买责任保险,构建养老机构风险分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