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矿山、含尾矿库 化工,含石油化工 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 机械.轻工.纺织、烟草 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 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以下简称严重失信,是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或者信用修复.并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等管理活动、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省级、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 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加大信息保护力度 推进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