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列入和移出程序第九条。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书面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 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 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救济途径等事项、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第十二条.被列入对象公示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管理期限,作出决定的部门等事项 用于对社会公示的信息 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第十三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申请提前移出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实施职业或者行业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不予提前移出。第十四条,在作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 负责移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修改有关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第十五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发生变化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重新进行审核认定,不符合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形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列入决定 立即将当事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第十六条。被列入对象对列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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