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员外派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二.超出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三,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被依法暂停期间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四,伪造或者变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海员外派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 未与境外船舶船东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开展海员外派服务的。二。未与外派海员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开展海员外派服务的,三,与外派海员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四、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五,停止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未对其派出的外派海员作出安排的,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海员外派机构未足额缴存备用金或者未按时补足备用金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海员外派机构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规定批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