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海员外派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第二十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管理 船员证件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对外劳务合作等有关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履行诚实守信义务,第二十一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保证本规定第五条第 四 项所规定的各项海员外派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第二十二条.海员外派机构为海员提供外派服务.应当与外派海员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书面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海员外派机构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的管理和服务责任,外派海员在境外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安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劳动合同相关法规执行。外派海员与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员外派机构在外派该海员时,应当事先经过外派海员用人单位同意。第二十三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依法为外派海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四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充分了解并确保境外船舶船东资信和运营情况良好的前提下 方可与境外船舶船东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第二十五条,海员外派机构与境外船舶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要求,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海员外派机构及境外船舶船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外派船员的数量,素质要求,派出频率,培训责任、外派机构对船员违规行为的责任分担等.二 外派海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三 协议期限和外派海员上下船安排,四 工资福利待遇及其支付方式.五,正常工作时间,加班,额外劳动和休息休假,六.船舶适航状况及船舶航行区域,七、境外船舶船东为保证外派海员获得人身意外.疾病等赔偿所取得的财务担保,八,社会保险的缴纳、九、外派海员跟踪管理 十,突发事件处理,十一 外派海员遣返。十二.外派海员伤病亡处理 十三 外派海员免责条款。十四,特殊情况及争议的处理,十五,违约责任,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与外派海员利益有关的内容如实告知外派海员、第二十六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根据派往船舶的船旗国和公司情况对外派海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风俗习惯和注意事项等任职前培训,并根据海员外派实际需要对外派海员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训练。第二十七条。海员外派机构在外派海员上船工作前。应当保证外派海员与境外船舶船东签订就业协议,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 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涉及外派海员利益的所有条款,二、境外船舶船东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的管理和服务责任、三.外派海员在境外发生紧急情况时境外船舶船东对其的安置责任、四 违约责任,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负责审查就业协议的内容,发现不符合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有关外派海员权益保障的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国际公约规定或者存在侵害外派海员利益条款的 应当要求境外船舶船东及时予以纠正.并告知外派海员在境外船舶船东纠正前不得与其签订就业协议 第二十八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建立与境外船舶船东,外派海员的沟通机制。及时核查并妥善处理各种投诉,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有关人身安全 身体健康,工作技能及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跟踪管理,为外派海员履行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提供必要支持,第二十九条,海员外派机构不得因提供就业机会而向外派海员收取费用,海员外派机构不得克扣外派海员的劳动报酬、海员外派机构不得要求外派海员提供抵押金或者担保金等、第三十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所服务的每名外派海员建立信息档案。主要包括 一,外派海员船上任职资历.包括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上船工作起止时间等情况,二 外派海员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情况 三。外派海员适任状况,安全记录和健康情况。四 外派海员书面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就业协议等、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档案信息 第三十一条,海员外派机构不得把海员外派到下列公司或者船舶,一。被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列入黑名单的船舶,二 非经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或者国际保赔协会成员保险的船舶、三。未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的公司或者船舶,第三十二条。海员外派机构因停止经营或者资质被吊销 撤销的,应当对其外派在船的海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安排方案报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并由交通运输部及时通报外交部及相关使馆,领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