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员外派管理,提高我国外派海员的整体素质和国际形象,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员外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从事海员外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外派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海员外派遵循,谁派出,谁负责 的原则、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对其派出的外派海员负责 做好外派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及登.离船过程中的各项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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