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规定.记录 保存、报送有关保险销售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销售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况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 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销售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除分别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视情况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况予以通报并督促行业自律组织对相关人员,保险公司 保险中介机构给予行业自律约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