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附则第七十六条,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的,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集中统一办理登记结算业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可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依法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办理,第七十七条,发行公司债券 应当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新增政府债务,第七十八条 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次级债券的发行 交易或转让。适用本办法。境外注册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证券交易场所的债券发行、交易或转让,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七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自律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自律组织、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第八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2月26日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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