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审立项第八条、国家语委科研办负责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评审程序包括初步审查。通讯评审 会议评审,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审定等环节 第九条。国家语委科研办依据申报条件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第十条、对已受理的申请,国家语委科研办根据申请材料和评审要求选择专家进行通讯评审,第十一条.国家语委科研办根据专家通讯评审意见对项目申请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名单 形成会议评审方案,组建专家组进行评审,项目申请人参加答辩。评审专家组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建议资助名单 第十二条。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和专家评审意见 审核建议资助名单、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并公示,第十三条。项目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审申请。国家语委科研办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对评审专家学术判断的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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