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第三十七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备案.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提交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社会稳定性负责、第三十八条,提交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 编制说明,专家组论证意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专家组论证意见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认定,食品类别的界定、安全性评估结论.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地方标准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第三十九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备案,一,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二,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的安全要求 配套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或检验方法的。三 食品类别属于婴幼儿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四。食品类别属于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的。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五。其他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的情形,第四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发现备案的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 修订或废止相应地方标准 第四十一条。地方标准公布实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 将废止情况在网站公布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