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第三十七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备案。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提交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 合法性和社会稳定性负责,第三十八条。提交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专家组论证意见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专家组论证意见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认定。食品类别的界定。安全性评估结论 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地方标准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第三十九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备案、一,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二、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的安全要求、配套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或检验方法的。三,食品类别属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四 食品类别属于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的、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五,其他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的情形,第四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发现备案的地方标准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修订或废止相应地方标准。第四十一条、地方标准公布实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将废止情况在网站公布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