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第三十七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备案。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提交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社会稳定性负责.第三十八条、提交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专家组论证意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专家组论证意见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认定.食品类别的界定 安全性评估结论、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地方标准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第三十九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备案、一、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二。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的安全要求,配套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或检验方法的,三.食品类别属于婴幼儿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 四 食品类别属于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的.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五、其他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的情形,第四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发现备案的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修订或废止相应地方标准 第四十一条、地方标准公布实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将废止情况在网站公布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