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第三十七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备案.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提交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社会稳定性负责。第三十八条。提交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 专家组论证意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专家组论证意见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认定。食品类别的界定、安全性评估结论.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地方标准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 第三十九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备案。一,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二,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的安全要求,配套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或检验方法的,三.食品类别属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四。食品类别属于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的。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 五。其他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的情形,第四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发现备案的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修订或废止相应地方标准,第四十一条,地方标准公布实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将废止情况在网站公布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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