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第三十七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备案、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提交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社会稳定性负责.第三十八条,提交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专家组论证意见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专家组论证意见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认定 食品类别的界定。安全性评估结论 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地方标准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 第三十九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备案 一 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二 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的安全要求,配套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或检验方法的,三、食品类别属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四,食品类别属于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的,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五 其他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的情形,第四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发现备案的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修订或废止相应地方标准,第四十一条。地方标准公布实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将废止情况在网站公布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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