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第九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应公开征求意见.第十条,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前 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立项建议。任何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第十一条、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标准起草候选单位等.第十二条。建议立项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十三条.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的咨询意见,第十四条、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制定计划的项目在起草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 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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