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标签和说明书第四十四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进行标识。第四十五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 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分类名称或者等效名称、第四十六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产品名称.注册号,适用人群以及。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第四十七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对产品的配方特点或者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示、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第四十八条.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标签 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 清楚 明显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对产品中的营养素及其他成分进行功能声称,不得误导消费者。第四十九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一致.涉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 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标签已经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的 可以不另附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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