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标签和说明书第四十四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进行标识,第四十五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分类名称或者等效名称.第四十六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产品名称,注册号。适用人群以及,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第四十七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对产品的配方特点或者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示,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第四十八条,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 准确,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对产品中的营养素及其他成分进行功能声称。不得误导消费者,第四十九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一致,涉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标签已经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的.可以不另附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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