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标签和说明书第四十四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进行标识,第四十五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分类名称或者等效名称,第四十六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产品名称,注册号,适用人群以及 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第四十七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对产品的配方特点或者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示,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第四十八条、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不得对产品中的营养素及其他成分进行功能声称,不得误导消费者、第四十九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一致 涉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标签已经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的,可以不另附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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