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标签和说明书第四十四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进行标识 第四十五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分类名称或者等效名称 第四十六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产品名称 注册号,适用人群以及,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第四十七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对产品的配方特点或者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 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示,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第四十八条。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对产品中的营养素及其他成分进行功能声称,不得误导消费者.第四十九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一致、涉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 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标签已经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的,可以不另附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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