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标签和说明书第四十四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 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进行标识,第四十五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分类名称或者等效名称 第四十六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产品名称.注册号.适用人群以及,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第四十七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对产品的配方特点或者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示、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第四十八条。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 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清楚.明显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对产品中的营养素及其他成分进行功能声称.不得误导消费者、第四十九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一致。涉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 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标签已经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的,可以不另附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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