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资金投入.制定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 确保旅客运输安全.不同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应当实现安全检查互认,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实现安全检查互认或者单向认可的 按照双方约定办理、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车站安全管理,为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临时存放,专门处置禁限物品的场所 禁限物品临时存放场所应当远离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区域。设置灭火器材等相关设施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车站和普速铁路三等及以上车站配备安全检查仪,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液体检测仪.防爆罐.防爆毯等设备,其他车站根据实际配备安全检查仪或者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等设备 在不具备站场封闭条件的乘降所办理乘降作业的旅客列车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使用的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 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安全检查设备、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检查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未经检测合格的安全检查设备不得用于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覆盖车站安全检查区域。并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旅客列车根据安全检查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人员。在配有安全检查仪的车站应当配备值机,手检,处置等安全检查人员,在不具备站场封闭条件的乘降所办理乘降作业的旅客列车,应当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仅在车站办理乘降作业的旅客列车,可以不配备安全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安全检查工作的人员。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将其调离安全检查工作岗位.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禁限物品识别和处置、安全检查设备操作.放射性防护等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严禁非安全检查人员操作安全检查设备。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安全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健康保护,值机人员连续值机工作时间和再次值机间隔时间应当有利于保护身体健康,有利于提高安全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第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结合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实际、针对客流高峰 恶劣气象及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措施。并定期实施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推进安全检查工作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逐步提升安全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为旅客出行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开展的安全检查工作、旅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应当遵守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不得夹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不接受或者拒绝配合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劝阻.坚持携带 夹带禁止或者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运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铁路局的规定可以免检的物品和人员.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