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能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电能质量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能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用户电能质量管理制度、协调处理电能质量问题诉求、监督各方落实主体责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能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文件等的情况、第七条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能质量管理规定,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电能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负责电能质量管理的部门及人员.开展电能质量管理和信息采集分析工作 第八条.电网企业负责所属电网电能质量管理工作 负责所属电网电能质量监测和调控、负责发电并网点和电力用户公共连接点的电能质量管理。协助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督促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电能质量治理措施落实,第九条。发电企业负责所属厂.场。站电能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发电厂.场,站电能质量监测 电能质量问题防治、配合开展并网点电能质量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电力用户负责所属厂站 房 或设备 设施。电能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用电电能质量监测、电能质量问题防治 配合开展公共连接点电能质量管理等工作,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开展电能质量行业自律与服务,开展信息分析与应用.技术交流与合作等工作,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职业能力培训与评价等服务工作,第十二条 鼓励电能质量监测装置。治理设备制造企业加强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 确保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鼓励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使用经电能质量特性检测认证的发电和用电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