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能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电能质量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能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用户电能质量管理制度。协调处理电能质量问题诉求,监督各方落实主体责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能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的情况.第七条,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能质量管理规定、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电能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负责电能质量管理的部门及人员。开展电能质量管理和信息采集分析工作,第八条。电网企业负责所属电网电能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所属电网电能质量监测和调控,负责发电并网点和电力用户公共连接点的电能质量管理.协助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督促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电能质量治理措施落实。第九条 发电企业负责所属厂、场,站电能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发电厂.场、站电能质量监测,电能质量问题防治,配合开展并网点电能质量管理等工作.第十条。电力用户负责所属厂站,房.或设备、设施,电能质量管理工作 负责用电电能质量监测、电能质量问题防治、配合开展公共连接点电能质量管理等工作、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开展电能质量行业自律与服务,开展信息分析与应用.技术交流与合作等工作。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职业能力培训与评价等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鼓励电能质量监测装置。治理设备制造企业加强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确保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 鼓励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使用经电能质量特性检测认证的发电和用电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