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能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电能质量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能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用户电能质量管理制度,协调处理电能质量问题诉求.监督各方落实主体责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能质量监督工作 监督检查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的情况.第七条。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能质量管理规定、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电能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负责电能质量管理的部门及人员 开展电能质量管理和信息采集分析工作,第八条,电网企业负责所属电网电能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所属电网电能质量监测和调控.负责发电并网点和电力用户公共连接点的电能质量管理,协助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督促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电能质量治理措施落实 第九条、发电企业负责所属厂.场。站电能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发电厂,场 站电能质量监测 电能质量问题防治,配合开展并网点电能质量管理等工作,第十条.电力用户负责所属厂站,房,或设备。设施。电能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用电电能质量监测、电能质量问题防治 配合开展公共连接点电能质量管理等工作.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开展电能质量行业自律与服务.开展信息分析与应用 技术交流与合作等工作,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职业能力培训与评价等服务工作、第十二条 鼓励电能质量监测装置.治理设备制造企业加强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确保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鼓励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使用经电能质量特性检测认证的发电和用电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