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信息管理第二十七条,电能质量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能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能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 国家能源局可以委托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及技术咨询机构等协助开展电能质量信息统计.指标评价等工作,第二十八条,电网企业等相关企业应当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国家能源局.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报送电能质量信息 电能质量信息报送内容和程序由国家能源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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