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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5,1 执行范围与时间5。1、1、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5,1。2 重点地区企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特别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可规定辖区内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5 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排放控制要求5、2 1,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储存排放控制要求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储存应采用压力罐。低压罐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5。2,2,原油和2号稳定轻烃储存排放控制要求5。2。2,1 原油和2号稳定轻烃储存应符合表2规定的控制要求。5 2、2.2.重点地区企业原油和2号稳定轻烃储存应符合表3规定的特别控制要求、5.2 2.3、现有原油储罐因特殊情况需延迟排放控制改造的 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检修期 企业应将延迟改造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5。2,3,储罐运行维护要求5.2。3,1.浮顶罐运行要求5、2、3 1.1。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通气孔除外.和裂隙。5,2,3。1、2,浮盘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浮盘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5 2.3 1、3。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盘时、其套筒底端应插入储存物料中并采取密封措施 5、2 3、1 4,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盘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5。2,3.1。5,自动通气阀在浮盘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盘处于支座支撑状态时可开启。5。2、3。1 6、边缘呼吸阀在浮盘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5、2,3,1.7、除自动通气阀 边缘呼吸阀外,浮盘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盘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储存物料液面下.5,2、3,2、固定顶罐运行要求5。2.3.2,1、罐体应保持完好 不应有孔洞和裂隙 5,2,3,2、2,储罐附件开口 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5。2.3.2,3 应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5。2,3.3.储罐维护要求5.2 3、3 1。外浮顶罐不符合5,2、3、1条以及固定顶罐不符合5。2,3,2条规定的 应在90天内完成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使用、若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5。2,3.3。2,在每个停工检修期对内浮顶罐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有不符合5,2、3.1条要求的。应在该停工检修期内完成修复。若延迟修复、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5.2、3.3,3。编制检查与修复记录并至少保存3年 5 3,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排放控制要求5,3。1、装载方式要求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应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的、出料管口距离罐 槽,底部高度应小于200mm,5。3、2,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装载排放控制要求、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装载应采用气相平衡系统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5,3。3.原油和2号稳定轻烃装载排放控制要求5,3。3,1.油气集中处理站,天然气处理厂、储油库装载真实蒸气压。27,6kPa的原油和2号稳定轻烃,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对装载排放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低于80 b,采用气相平衡系统,5。3 3 2,重点地区油气集中处理站.天然气处理厂。储油库装载真实蒸气压,5、2kPa的原油和2号稳定轻烃,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对装载排放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低于90 b 采用气相平衡系统。5、4,废水集输和处理系统排放控制要求5,4。1、油气田采出水。原油稳定装置污水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储罐排水.原油储罐排水应采用密闭管道集输.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5,4.2,重点地区敞开式油气田采出水。原油稳定装置污水,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储罐排水、原油储罐排水的储存和处理设施 若其敞开液面逸散排放的VOCs浓度,以碳计.100μmol.mol、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浮动顶盖.b。对设施采用固定顶盖进行封闭、收集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不超过120mg,m3.收集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废气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低于80,c,采取其他等效措施。5,5。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排放控制要求5,5、1,重点地区油气集中处理站 天然气处理厂。储油库,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或质量占比,10,的天然气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的,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5,5。2.泄漏排放管控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种类按GB、37822执行。5,5.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认定设备或管线组件发生了泄漏.应开展修复工作 a,密封点存在渗液、滴液等可见的泄漏现象。b 密封点泄漏检测值超过表4规定的泄漏认定浓度 5.5,4.泄漏检测,泄漏源修复和记录要求按GB,37822执行,5。6,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除5、2。5。3,5.4规定外.生产装置和设施有组织排放废气应符合下列规定.a.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超过120mg,m3.b,生产装置和设施排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3kg、h的。废气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重点地区生产装置和设施排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废气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低于80 5、7。其他排放控制要求5,7 1,在气田内将气井采出的井产物进行汇集,处理.输送的全过程应采用密闭工艺流程,5,7 2。在需要采取原油稳定措施的油田或油田区块内 将油井采出的井产物进行汇集,处理,输送至原油稳定装置的全过程应采用密闭工艺流程、5.7。3。对油气田放空天然气应予以回收.不能回收或难以回收的 应经燃烧后放空 不能燃烧直接放空的,应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5、7、4,油气集中处理站、天然气处理厂的火炬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取措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液体 b,VOCs和天然气进入火炬应能及时点燃并充分燃烧,c,连续监测火炬及其引燃设施的工作状态。火炬气流量,火炬火焰温度、火种气流量.火种温度等,编制监测记录并至少保存3年 5 8,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5.8,1、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 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16758,WS、T 757,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5.8,2。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状态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应按照GB、37822的规定对废气输送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不应有感官可察觉的泄漏 VOCs泄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 mol、5,8.3 进入VOCs燃烧,焚烧 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 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应按式,1 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 工业炉窑.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进入VOCs燃烧,焚烧 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5、8,4、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装置或设施同步运行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装置或设施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装置或设施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5,8、5、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 因生产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5、8 6,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 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5,9,企业边界污染物控制要求,油气集中处理站.涉及凝析油或天然气凝液的天然气处理厂.储油库边界非甲烷总烃浓度不应超过4.0mg 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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