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 城乡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应当优化植物配置,加强植物物种保育,加大对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和繁衍 选育 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依法报请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绿线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的、应当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园林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承担相应面积的绿化补植、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审批。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竣工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和物种多样性。城市新建和改建绿地面积中乡土适生植物应用面积占比应大于百分之八十。乔灌木面积占绿地总面积的占比应大于百分之七十、树木栽植成活率不应低于百分之九十五。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围栏.墙体,高架道路等采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形式的立体绿化。第十六条,铺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线设施。影响城市绿化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和恢复措施、第十七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管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第十八条,严格控制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因公共利益确需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功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