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村民宿持续 规范 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发展、经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 文化为根,以人为本.融合发展 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民宿工作的领导.提高乡村民宿开发、管理和服务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乡村民宿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乡村民宿的安全管理,服务保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乡村民宿发展工作规划。计划.二、研究制定乡村民宿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四、研究部署乡村民宿发展的其他重要工作,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民宿品质提升.开展乡村民宿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等 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公安机关负责乡村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乡村民宿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 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 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乡村民宿相关工作。第七条 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 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倡导诚信守法经营.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