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乡村民宿持续 规范 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发展.经营及监督管理.第三条.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文化为根。以人为本.融合发展,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民宿工作的领导。提高乡村民宿开发,管理和服务水平、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乡村民宿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村 居 民委员会配合做好乡村民宿的安全管理.服务保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乡村民宿发展工作规划,计划 二,研究制定乡村民宿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三 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四。研究部署乡村民宿发展的其他重要工作,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民宿品质提升.开展乡村民宿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等。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公安机关负责乡村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乡村民宿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 财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乡村民宿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倡导诚信守法经营 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