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乡村民宿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发展,经营及监督管理,第三条。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文化为根,以人为本、融合发展、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民宿工作的领导,提高乡村民宿开发。管理和服务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乡村民宿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村 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乡村民宿的安全管理、服务保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履行下列职责,一 拟订乡村民宿发展工作规划,计划,二 研究制定乡村民宿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三.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四,研究部署乡村民宿发展的其他重要工作 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民宿品质提升 开展乡村民宿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等、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公安机关负责乡村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乡村民宿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四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乡村民宿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倡导诚信守法经营 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