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乡村民宿持续 规范、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发展,经营及监督管理,第三条.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 文化为根.以人为本,融合发展.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民宿工作的领导.提高乡村民宿开发,管理和服务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乡村民宿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村,居 民委员会配合做好乡村民宿的安全管理 服务保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乡村民宿发展工作规划 计划,二。研究制定乡村民宿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三 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四。研究部署乡村民宿发展的其他重要工作,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第六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民宿品质提升。开展乡村民宿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等.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公安机关负责乡村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乡村民宿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 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乡村民宿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 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倡导诚信守法经营,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