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乡村民宿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发展、经营及监督管理.第三条,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 文化为根、以人为本,融合发展 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民宿工作的领导.提高乡村民宿开发。管理和服务水平。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乡村民宿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乡村民宿的安全管理.服务保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履行下列职责。一 拟订乡村民宿发展工作规划 计划,二。研究制定乡村民宿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三 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 研究部署乡村民宿发展的其他重要工作,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第六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民宿品质提升,开展乡村民宿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等 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公安机关负责乡村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乡村民宿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乡村民宿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 产品推广 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倡导诚信守法经营、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