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乡村民宿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发展。经营及监督管理。第三条、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 文化为根,以人为本、融合发展,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民宿工作的领导.提高乡村民宿开发,管理和服务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乡村民宿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乡村民宿的安全管理、服务保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乡村民宿发展工作规划、计划、二、研究制定乡村民宿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四、研究部署乡村民宿发展的其他重要工作、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第六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民宿品质提升 开展乡村民宿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等.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公安机关负责乡村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乡村民宿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乡村民宿相关工作、第七条 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倡导诚信守法经营。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