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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乡村民宿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发展 经营及监督管理。第三条、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文化为根。以人为本,融合发展.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民宿工作的领导。提高乡村民宿开发.管理和服务水平,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乡村民宿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乡村民宿的安全管理 服务保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乡村民宿发展工作规划 计划 二.研究制定乡村民宿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三,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四、研究部署乡村民宿发展的其他重要工作,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第六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民宿品质提升、开展乡村民宿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等,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公安机关负责乡村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乡村民宿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 经济和信息化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 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乡村民宿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 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 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倡导诚信守法经营,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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