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乡村民宿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发展、经营及监督管理.第三条,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文化为根、以人为本,融合发展,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民宿工作的领导,提高乡村民宿开发.管理和服务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乡村民宿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乡村民宿的安全管理,服务保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乡村民宿发展工作规划,计划,二,研究制定乡村民宿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三 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四 研究部署乡村民宿发展的其他重要工作 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民宿品质提升,开展乡村民宿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等 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公安机关负责乡村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三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乡村民宿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 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乡村民宿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 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倡导诚信守法经营,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