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乡村民宿持续 规范,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发展,经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文化为根,以人为本.融合发展、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民宿工作的领导、提高乡村民宿开发、管理和服务水平、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乡村民宿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村。居 民委员会配合做好乡村民宿的安全管理,服务保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履行下列职责、一 拟订乡村民宿发展工作规划,计划.二,研究制定乡村民宿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三,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部署乡村民宿发展的其他重要工作.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民宿品质提升、开展乡村民宿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等。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公安机关负责乡村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三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乡村民宿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乡村民宿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 争议协调等服务.倡导诚信守法经营 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