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乡村民宿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发展,经营及监督管理,第三条,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文化为根 以人为本。融合发展、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民宿工作的领导,提高乡村民宿开发,管理和服务水平。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乡村民宿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乡村民宿的安全管理,服务保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乡村民宿发展工作规划、计划,二,研究制定乡村民宿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三,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四。研究部署乡村民宿发展的其他重要工作.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第六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民宿品质提升.开展乡村民宿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等,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 公安机关负责乡村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乡村民宿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 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乡村民宿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倡导诚信守法经营、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