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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乡村民宿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发展,经营及监督管理,第三条 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 文化为根,以人为本,融合发展,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民宿工作的领导.提高乡村民宿开发 管理和服务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乡村民宿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乡村民宿的安全管理、服务保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乡村民宿发展工作规划,计划、二,研究制定乡村民宿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三 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四.研究部署乡村民宿发展的其他重要工作,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民宿品质提升.开展乡村民宿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等。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公安机关负责乡村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乡村民宿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乡村民宿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 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倡导诚信守法经营.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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