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乡村民宿持续.规范 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发展。经营及监督管理、第三条,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文化为根 以人为本,融合发展 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民宿工作的领导。提高乡村民宿开发。管理和服务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乡村民宿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乡村民宿的安全管理。服务保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乡村民宿发展工作规划.计划。二.研究制定乡村民宿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三。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四、研究部署乡村民宿发展的其他重要工作,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民宿品质提升.开展乡村民宿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等 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公安机关负责乡村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乡村民宿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 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乡村民宿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 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倡导诚信守法经营、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