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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规范经营第十九条,开办乡村民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旅游发展和乡村民宿发展专项规划以及治安,消防 卫生、环保.房屋安全等有关规定与要求 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开办手续 第二十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诚信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 方便的服务.第二十一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污水处理措施.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污水不得直排水体环境。第二十二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将相关证照、住宿须知等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第二十三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配备必要的安防设施。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二十四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隐私。不得在客房等私人区域安装监控设备 不得传播,出售.泄露,删改消费者住宿信息或者监控资料、第二十五条.乡村民宿工作人员接待住宿时应当查验消费者身份证件,按照规定项目进行登记,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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