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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规范经营第十九条。开办乡村民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 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旅游发展和乡村民宿发展专项规划以及治安。消防 卫生,环保、房屋安全等有关规定与要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开办手续,第二十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诚信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 健康、卫生,方便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污水处理措施。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污水不得直排水体环境,第二十二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将相关证照。住宿须知等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虚假宣传 误导消费者.第二十三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配备必要的安防设施,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二十四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隐私。不得在客房等私人区域安装监控设备。不得传播,出售。泄露 删改消费者住宿信息或者监控资料.第二十五条.乡村民宿工作人员接待住宿时应当查验消费者身份证件,按照规定项目进行登记,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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