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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范经营第十九条 开办乡村民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旅游发展和乡村民宿发展专项规划以及治安,消防。卫生、环保.房屋安全等有关规定与要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开办手续。第二十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诚信守法经营 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污水处理措施 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污水不得直排水体环境、第二十二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将相关证照 住宿须知等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并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第二十三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安防设施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 告知义务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二十四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隐私,不得在客房等私人区域安装监控设备,不得传播。出售。泄露,删改消费者住宿信息或者监控资料,第二十五条,乡村民宿工作人员接待住宿时应当查验消费者身份证件.按照规定项目进行登记,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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