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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擅自采捞,收购.运输西凉湖保护区内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水生植物的、由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在西凉湖流域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的 责令停止销售 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及其混剂、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销售的农药及其混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二,在西凉湖流域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使用者为单位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者为个人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西凉湖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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