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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采捞。收购,运输西凉湖保护区内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水生植物的 由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 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 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在西凉湖流域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及其混剂 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销售的农药及其混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二 在西凉湖流域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西凉湖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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