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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擅自采捞。收购,运输西凉湖保护区内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水生植物的,由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在西凉湖流域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及其混剂,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销售的农药及其混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二、在西凉湖流域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西凉湖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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