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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采捞 收购。运输西凉湖保护区内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水生植物的,由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在西凉湖流域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及其混剂、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 设备等 违法销售的农药及其混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二、在西凉湖流域使用剧毒 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使用者为单位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西凉湖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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