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擅自采捞、收购、运输西凉湖保护区内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水生植物的,由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 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在西凉湖流域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及其混剂。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销售的农药及其混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二 在西凉湖流域使用剧毒 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 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西凉湖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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