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采捞,收购。运输西凉湖保护区内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水生植物的 由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 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西凉湖流域销售剧毒 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的.责令停止销售 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及其混剂。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销售的农药及其混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二,在西凉湖流域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西凉湖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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