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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采捞,收购 运输西凉湖保护区内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水生植物的.由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在西凉湖流域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及其混剂、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销售的农药及其混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二,在西凉湖流域使用剧毒,高毒 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西凉湖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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