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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采捞,收购。运输西凉湖保护区内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水生植物的,由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在西凉湖流域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的。责令停止销售 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及其混剂,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 设备等。违法销售的农药及其混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二 在西凉湖流域使用剧毒 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西凉湖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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