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 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采捞,收购.运输西凉湖保护区内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水生植物的。由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 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在西凉湖流域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及其混剂。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销售的农药及其混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二。在西凉湖流域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使用者为单位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西凉湖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