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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信用信息记录,使用 实施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信用修复等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非法获取,窃取。提供。出售个人社会信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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