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实施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信用修复等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 披露、使用等过程中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非法获取 窃取、提供.出售个人社会信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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