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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在社会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实施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信用修复等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非法获取,窃取.提供。出售个人社会信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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