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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 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在社会信用信息记录,使用 实施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信用修复等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 披露,使用等过程中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非法获取.窃取。提供.出售个人社会信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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