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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人民团体 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信用信息记录、使用 实施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信用修复等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 使用等过程中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非法获取,窃取.提供、出售个人社会信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 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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