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 信用服务业监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征信 信用担保.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修复、信用风险控制以及评级评价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法治引领。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第五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政务诚信评价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统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本系统 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守信践诺、建设诚信政府 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在经济活动中恪守诚信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履行约定义务、遵守信用承诺,第八条,社会各方应当弘扬诚信文化。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第九条。公民应当树立信用意识,秉承诚实,恪守承诺。遵守契约.维护自身良好信用 第十条,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司法.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司法公信建设 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