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监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 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征信 信用担保.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修复.信用风险控制以及评级评价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法治引领。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政务诚信评价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统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 市,县、区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本系统,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守信践诺 建设诚信政府、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在经济活动中恪守诚信原则 依法诚信经营。履行约定义务。遵守信用承诺,第八条、社会各方应当弘扬诚信文化,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第九条,公民应当树立信用意识。秉承诚实 恪守承诺。遵守契约。维护自身良好信用,第十条。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司法,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司法公信建设 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