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监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 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征信、信用担保.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修复,信用风险控制以及评级评价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法治引领 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政务诚信评价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 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统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本系统,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市 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守信践诺、建设诚信政府、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在经济活动中恪守诚信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履行约定义务 遵守信用承诺。第八条 社会各方应当弘扬诚信文化、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第九条,公民应当树立信用意识、秉承诚实,恪守承诺 遵守契约 维护自身良好信用.第十条 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司法,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