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监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征信,信用担保.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修复,信用风险控制以及评级评价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法治引领。政府主导 社会共建,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政务诚信评价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规划编制 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统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市 县 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本系统 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 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守信践诺、建设诚信政府。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在经济活动中恪守诚信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履行约定义务 遵守信用承诺 第八条、社会各方应当弘扬诚信文化、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应当树立信用意识 秉承诚实.恪守承诺,遵守契约.维护自身良好信用,第十条.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司法 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司法公信建设 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