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监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征信,信用担保.信用管理,信用咨询 信用修复 信用风险控制以及评级评价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法治引领,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政务诚信评价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统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市,县 区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本系统。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示范引领作用 坚持守信践诺,建设诚信政府、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在经济活动中恪守诚信原则 依法诚信经营。履行约定义务 遵守信用承诺、第八条.社会各方应当弘扬诚信文化、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应当树立信用意识。秉承诚实。恪守承诺 遵守契约。维护自身良好信用、第十条、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司法 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