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 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监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人民团体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 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征信,信用担保 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修复、信用风险控制以及评级评价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法治引领,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政务诚信评价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市 县.区 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 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 统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市 县.区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本系统,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守信践诺,建设诚信政府 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在经济活动中恪守诚信原则.依法诚信经营 履行约定义务,遵守信用承诺。第八条 社会各方应当弘扬诚信文化 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应当树立信用意识、秉承诚实 恪守承诺,遵守契约。维护自身良好信用 第十条,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司法。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 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