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 信用服务业监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社会信用信息 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 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 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 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 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征信,信用担保 信用管理 信用咨询。信用修复。信用风险控制以及评级评价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法治引领。政府主导 社会共建,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政务诚信评价机制 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 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统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本系统 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示范引领作用 坚持守信践诺,建设诚信政府 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在经济活动中恪守诚信原则 依法诚信经营 履行约定义务,遵守信用承诺。第八条,社会各方应当弘扬诚信文化、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第九条、公民应当树立信用意识、秉承诚实,恪守承诺、遵守契约、维护自身良好信用 第十条。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司法,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