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监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 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人民团体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 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 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征信、信用担保 信用管理、信用咨询 信用修复.信用风险控制以及评级评价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法治引领,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政务诚信评价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统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 市、县 区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本系统,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示范引领作用 坚持守信践诺。建设诚信政府.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在经济活动中恪守诚信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履行约定义务,遵守信用承诺,第八条,社会各方应当弘扬诚信文化 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第九条,公民应当树立信用意识,秉承诚实,恪守承诺。遵守契约,维护自身良好信用,第十条,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司法 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