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监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征信,信用担保 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修复、信用风险控制以及评级评价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法治引领,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第五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政务诚信评价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规划编制 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统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市,县 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本系统。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守信践诺 建设诚信政府,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在经济活动中恪守诚信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履行约定义务,遵守信用承诺 第八条.社会各方应当弘扬诚信文化.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建设 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第九条,公民应当树立信用意识 秉承诚实,恪守承诺、遵守契约,维护自身良好信用,第十条。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司法,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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