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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监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 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 在履行法定职责 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征信、信用担保,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修复。信用风险控制以及评级评价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法治引领 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政务诚信评价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市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统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市,县 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本系统,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守信践诺。建设诚信政府.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在经济活动中恪守诚信原则 依法诚信经营、履行约定义务 遵守信用承诺。第八条,社会各方应当弘扬诚信文化 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应当树立信用意识。秉承诚实 恪守承诺,遵守契约,维护自身良好信用 第十条。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司法、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司法公信建设 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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