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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监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 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 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 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人民团体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 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征信 信用担保、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修复,信用风险控制以及评级评价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法治引领,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政务诚信评价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市、县 区、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统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本系统,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守信践诺,建设诚信政府.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在经济活动中恪守诚信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履行约定义务,遵守信用承诺。第八条.社会各方应当弘扬诚信文化、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应当树立信用意识 秉承诚实。恪守承诺 遵守契约.维护自身良好信用。第十条 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司法,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司法公信建设 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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