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监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 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征信。信用担保 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修复,信用风险控制以及评级评价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法治引领、政府主导 社会共建.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第五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政务诚信评价机制 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 负责综合协调、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统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 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本系统,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守信践诺。建设诚信政府。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在经济活动中恪守诚信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履行约定义务,遵守信用承诺,第八条 社会各方应当弘扬诚信文化。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第九条.公民应当树立信用意识。秉承诚实 恪守承诺、遵守契约.维护自身良好信用,第十条、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司法,依法履行职能 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