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监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社会信用信息 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 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 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征信、信用担保。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修复、信用风险控制以及评级评价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法治引领,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政务诚信评价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规划编制 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统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市.县。区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本系统 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市 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守信践诺 建设诚信政府 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在经济活动中恪守诚信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履行约定义务。遵守信用承诺 第八条.社会各方应当弘扬诚信文化 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第九条,公民应当树立信用意识。秉承诚实,恪守承诺、遵守契约 维护自身良好信用.第十条 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司法,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