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 信用服务业监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 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信用服务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征信.信用担保、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修复、信用风险控制以及评级评价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法治引领,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政务诚信评价机制 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统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本系统 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示范引领作用 坚持守信践诺、建设诚信政府.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在经济活动中恪守诚信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履行约定义务、遵守信用承诺,第八条,社会各方应当弘扬诚信文化 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应当树立信用意识、秉承诚实.恪守承诺。遵守契约 维护自身良好信用,第十条.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司法.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