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监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以下统称信用主体 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 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 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征信 信用担保.信用管理 信用咨询、信用修复。信用风险控制以及评级评价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法治引领,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政务诚信评价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 统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本系统、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市 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示范引领作用 坚持守信践诺 建设诚信政府。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在经济活动中恪守诚信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履行约定义务、遵守信用承诺。第八条.社会各方应当弘扬诚信文化,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第九条,公民应当树立信用意识。秉承诚实。恪守承诺。遵守契约,维护自身良好信用、第十条.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司法 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