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本市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保护管理地方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 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第三十七条.市.县级市.区.镇,街道 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市,县级市。区 镇 街道.村 社区,四级河长、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各级河长是相应河道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河道保护管理中的问题.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河长公示牌 公示河长姓名.职责范围。任务目标 监督电话等信息 公示的信息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予以更新,第三十八条。市 县级市,区。镇。街道,承担河长制具体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组织,协调 分办,督办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级总河长,本级河长决策事项拟定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二,督促协调河长制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任务,三 承办河长制督察督办 监督考核工作,四。统筹编制一河一策方案,建立一河一档 五.协助本级河长做好河道巡查等日常工作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九条 市 县级市 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将发展改革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确定为河长制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名单由总河长确定和调整.河长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巡查。依法查处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发挥协同配合作用 落实本级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工作机构交办事项、第四十条 市 县级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对下一级全面实行河长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情况、应当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第四十一条 鼓励设立民间河长。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长制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保护活动,构建热心公益的各类社会群体参与的民间河长队伍体系.推动民间河长全面参与河道的保护,宣传和监督、第四十二条,市、县级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道保护管理的现状和需求。保障并合理分配财政资金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绩效的跟踪监督.市.县级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等涉河建设项目及其实施计划的统筹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 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督查制度,对河道的建设 保护、利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落实相关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河道实施智慧化监管.提高监管效能。第四十四条,市。县级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河道上下游 左右岸.干支流的建设.保护 管理等工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 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建立河道协同保护管理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有关部门在涉河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