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本市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保护管理地方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第三十七条.市,县级市.区。镇 街道。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市 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各级河长是相应河道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调 督促解决河道保护管理中的问题。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河长公示牌.公示河长姓名,职责范围,任务目标、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承担河长制具体工作的工作机构 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级总河长 本级河长决策事项拟定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二、督促协调河长制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任务.三,承办河长制督察督办,监督考核工作、四 统筹编制一河一策方案、建立一河一档.五.协助本级河长做好河道巡查等日常工作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九条、市,县级市 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将发展改革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确定为河长制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名单由总河长确定和调整,河长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巡查.依法查处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发挥协同配合作用.落实本级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工作机构交办事项.第四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对下一级全面实行河长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情况。应当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第四十一条、鼓励设立民间河长.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长制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保护活动。构建热心公益的各类社会群体参与的民间河长队伍体系。推动民间河长全面参与河道的保护,宣传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道保护管理的现状和需求、保障并合理分配财政资金,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绩效的跟踪监督。市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等涉河建设项目及其实施计划的统筹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 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第四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督查制度,对河道的建设、保护.利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落实相关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河道实施智慧化监管。提高监管效能、第四十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河道上下游 左右岸,干支流的建设、保护、管理等工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 体育等部门建立河道协同保护管理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有关部门在涉河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 应当及时移交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