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本市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保护管理地方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第三十七条、市。县级市,区.镇,街道、设立总河长 河道分级分段设立市,县级市、区,镇、街道 村。社区 四级河长 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 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各级河长是相应河道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开展河道巡查 协调,督促解决河道保护管理中的问题 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河长公示牌、公示河长姓名.职责范围、任务目标、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第三十八条。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承担河长制具体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级总河长.本级河长决策事项拟定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二、督促协调河长制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任务、三、承办河长制督察督办、监督考核工作、四,统筹编制一河一策方案,建立一河一档。五,协助本级河长做好河道巡查等日常工作.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将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确定为河长制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名单由总河长确定和调整、河长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巡查。依法查处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发挥协同配合作用 落实本级总河长,河长 河长制工作机构交办事项。第四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下一级全面实行河长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情况,应当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第四十一条,鼓励设立民间河长、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长制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保护活动,构建热心公益的各类社会群体参与的民间河长队伍体系。推动民间河长全面参与河道的保护 宣传和监督,第四十二条。市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道保护管理的现状和需求、保障并合理分配财政资金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绩效的跟踪监督 市 县级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 航道 市政等涉河建设项目及其实施计划的统筹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督查制度.对河道的建设、保护.利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落实相关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河道实施智慧化监管。提高监管效能.第四十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河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建设,保护,管理等工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 体育等部门建立河道协同保护管理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有关部门在涉河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