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本市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保护管理地方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 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第三十七条、市、县级市。区 镇.街道.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市、县级市.区 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各级河长是相应河道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开展河道巡查 协调 督促解决河道保护管理中的问题 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河长公示牌、公示河长姓名、职责范围,任务目标.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第三十八条、市,县级市。区,镇 街道。承担河长制具体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工作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级总河长,本级河长决策事项拟定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二.督促协调河长制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任务.三.承办河长制督察督办,监督考核工作 四 统筹编制一河一策方案,建立一河一档 五,协助本级河长做好河道巡查等日常工作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发展改革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确定为河长制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名单由总河长确定和调整,河长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巡查,依法查处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发挥协同配合作用,落实本级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工作机构交办事项。第四十条.市。县级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下一级全面实行河长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情况 应当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第四十一条.鼓励设立民间河长。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长制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保护活动。构建热心公益的各类社会群体参与的民间河长队伍体系.推动民间河长全面参与河道的保护。宣传和监督,第四十二条。市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道保护管理的现状和需求 保障并合理分配财政资金、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绩效的跟踪监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等涉河建设项目及其实施计划的统筹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 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第四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 督查制度、对河道的建设。保护 利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落实相关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河道实施智慧化监管。提高监管效能,第四十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河道上下游,左右岸 干支流的建设。保护,管理等工作.市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 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建立河道协同保护管理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有关部门在涉河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