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本市全面实行河长制 落实河道保护管理地方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 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 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 提升河道综合功能,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镇,街道,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市.县级市 区。镇。街道,村 社区 四级河长,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各级河长是相应河道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河道保护管理中的问题.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河长公示牌。公示河长姓名。职责范围、任务目标 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三十八条、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承担河长制具体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级总河长,本级河长决策事项拟定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二 督促协调河长制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任务.三.承办河长制督察督办、监督考核工作,四、统筹编制一河一策方案、建立一河一档,五。协助本级河长做好河道巡查等日常工作。六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将发展改革,公安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 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确定为河长制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名单由总河长确定和调整 河长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巡查,依法查处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发挥协同配合作用,落实本级总河长 河长。河长制工作机构交办事项,第四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下一级全面实行河长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情况,应当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一条,鼓励设立民间河长 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长制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保护活动、构建热心公益的各类社会群体参与的民间河长队伍体系。推动民间河长全面参与河道的保护 宣传和监督,第四十二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道保护管理的现状和需求,保障并合理分配财政资金,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绩效的跟踪监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等涉河建设项目及其实施计划的统筹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第四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督查制度、对河道的建设,保护,利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落实相关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河道实施智慧化监管 提高监管效能.第四十四条.市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河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建设.保护 管理等工作.市 县级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 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建立河道协同保护管理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有关部门在涉河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