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本市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保护管理地方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 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第三十七条,市 县级市,区,镇,街道。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 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各级河长是相应河道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河道保护管理中的问题,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河长公示牌 公示河长姓名,职责范围。任务目标 监督电话等信息 公示的信息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予以更新,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市 区 镇。街道,承担河长制具体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分办 督办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级总河长 本级河长决策事项拟定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 二。督促协调河长制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任务.三,承办河长制督察督办、监督考核工作,四 统筹编制一河一策方案、建立一河一档、五。协助本级河长做好河道巡查等日常工作。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发展改革,公安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确定为河长制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名单由总河长确定和调整,河长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巡查 依法查处危害河道安全 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发挥协同配合作用、落实本级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工作机构交办事项,第四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下一级全面实行河长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情况.应当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第四十一条。鼓励设立民间河长,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长制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保护活动,构建热心公益的各类社会群体参与的民间河长队伍体系。推动民间河长全面参与河道的保护,宣传和监督,第四十二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道保护管理的现状和需求.保障并合理分配财政资金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绩效的跟踪监督,市.县级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等涉河建设项目及其实施计划的统筹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第四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督查制度.对河道的建设。保护,利用等进行监督 检查和考核.督促落实相关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河道实施智慧化监管.提高监管效能,第四十四条.市 县级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协作机制 协同开展河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建设 保护,管理等工作。市,县级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建立河道协同保护管理机制 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有关部门在涉河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