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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态治理第十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网建设。健全水网布局、完善水利基础设施 形成城乡一体,互联互通。循环通畅的水网体系、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系规划 根据改善河湖连通状况。保持河湖生态流量.水位,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 组织实施水系连通工程,通过开挖,疏浚等方式 将自然水系相连贯通 恢复和改善防洪 排涝。灌溉.供水等基本功能.提高水资源调控能力.改善河道生态环境.第十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因城乡建设发展已经形成的河道填堵 覆盖,中断.水系不畅等情况进行普查和评估、市.县级市 区,人民政府根据普查和评估结果、对需要连通或者恢复的河道,应当制定实施方案 纳入本行政区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并优先组织实施。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制定河道建设与整治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河道建设与整治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建设期限,资金筹措等事项,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水质、水系连通和景观的河道。应当优先安排整治.第二十一条。河道建设与整治应当注重保留和延续河道历史风貌。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和河势稳定.恢复和改善河道的综合功能,保护和修复河道生态系统.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不得任意改变原有河道岸线,河道建设与整治应当合理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健身休闲等设施,美化河道环境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保护与修复计划 对岸线利用项目进行清理 推进岸线整治修复,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对受损岸线进行复绿和生态修复。第二十三条。河道护岸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安全性。稳定性。生态性、景观性,自然性和亲水性 新建河道应当建设生态护岸。根据河道等级和功能要求,结合河道断面形式、土质类别,抗冲刷要求,周边用地性质等,考虑防洪排涝.生态保护,环境景观。亲水空间.循环空间等要求。确定合适的生态护岸形式,对已有非生态护岸的河道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河道护岸的生态化改造开展专项调查和评估,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 因地制宜对非生态护岸实施生态化改造,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水体自净功能 为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河道淤积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制定清淤疏浚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清淤疏浚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泥处理等事项、第二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统筹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小流域水系整治.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建设美丽乡村、市.县级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资金保障,整合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资金实施综合治理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河道定期轮浚机制 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一年内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水系。水域状况。开发利用等基础情况调查工作 并根据调查情况制定农村河道轮浚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市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农村河道的治理情况应当纳入河长制的考核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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