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清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公共财政主导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乡村清洁经费补助机制、配备清扫保洁员可以按规定使用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补贴 第三十一条,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将下列维护乡村清洁的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践行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一、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分类处理的行为规范.二 村,居,民庭院,畜禽圈舍内外环境卫生行为规范、三.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规范,四.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规范。五 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将乡村清洁纳入乡风文明建设内容.开展乡村清洁户评选活动,鼓励通过乡村道德银行等文明行为激励回馈机制 促进村,居.民养成垃圾分类投放,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行为习惯 深入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村,社区.等创建活动、应当将乡村清洁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培育文明、健康 绿色、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开展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参与乡村清洁的意识和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普及乡村清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垃圾分类知识,组织村、居,民参与乡村清洁行动,引导形成良好生活习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乡村清洁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督查考核机制.对乡村清洁工作开展巡查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洁义务.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乡村清洁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妨害乡村清洁的行为。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建立受理.查处和反馈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