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清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公共财政主导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乡村清洁经费补助机制。配备清扫保洁员可以按规定使用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补贴,第三十一条.鼓励村 居 民委员会依法将下列维护乡村清洁的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践行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一。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分类处理的行为规范 二、村 居,民庭院.畜禽圈舍内外环境卫生行为规范.三、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规范.四。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规范,五 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的处理、第三十二条,倡导村 居.民委员会将乡村清洁纳入乡风文明建设内容、开展乡村清洁户评选活动。鼓励通过乡村道德银行等文明行为激励回馈机制,促进村,居.民养成垃圾分类投放、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行为习惯。深入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村。社区,等创建活动 应当将乡村清洁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培育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开展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参与乡村清洁的意识和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普及乡村清洁相关法律法规 宣传垃圾分类知识.组织村,居、民参与乡村清洁行动、引导形成良好生活习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乡村清洁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三十四条。市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督查考核机制,对乡村清洁工作开展巡查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洁义务,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乡村清洁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妨害乡村清洁的行为.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建立受理,查处和反馈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