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清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公共财政主导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乡村清洁经费补助机制,配备清扫保洁员可以按规定使用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补贴、第三十一条。鼓励村 居 民委员会依法将下列维护乡村清洁的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引导践行节约适度 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一 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分类处理的行为规范,二,村,居,民庭院,畜禽圈舍内外环境卫生行为规范,三,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规范 四,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规范。五,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处理.第三十二条,倡导村、居 民委员会将乡村清洁纳入乡风文明建设内容 开展乡村清洁户评选活动。鼓励通过乡村道德银行等文明行为激励回馈机制 促进村.居、民养成垃圾分类投放。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行为习惯 深入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村,社区、等创建活动.应当将乡村清洁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培育文明 健康 绿色 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开展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参与乡村清洁的意识和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普及乡村清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垃圾分类知识,组织村,居 民参与乡村清洁行动 引导形成良好生活习惯,广播电视 报刊杂志 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乡村清洁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三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督查考核机制,对乡村清洁工作开展巡查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洁义务、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乡村清洁的义务 有权劝阻 制止、投诉。举报妨害乡村清洁的行为。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建立受理。查处和反馈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