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清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公共财政主导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乡村清洁经费补助机制,配备清扫保洁员可以按规定使用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补贴。第三十一条、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将下列维护乡村清洁的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践行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一 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分类处理的行为规范 二 村。居,民庭院,畜禽圈舍内外环境卫生行为规范,三,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规范,四 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规范,五,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处理、第三十二条.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将乡村清洁纳入乡风文明建设内容,开展乡村清洁户评选活动 鼓励通过乡村道德银行等文明行为激励回馈机制,促进村 居、民养成垃圾分类投放、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行为习惯,深入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村,社区,等创建活动、应当将乡村清洁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培育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开展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增强村 居、民参与乡村清洁的意识和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普及乡村清洁相关法律法规 宣传垃圾分类知识,组织村。居、民参与乡村清洁行动,引导形成良好生活习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 网络等各类媒体 应当开展乡村清洁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三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督查考核机制,对乡村清洁工作开展巡查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洁义务,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乡村清洁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妨害乡村清洁的行为.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 建立受理。查处和反馈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