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清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公共财政主导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乡村清洁经费补助机制、配备清扫保洁员可以按规定使用公益性岗位 给予岗位补贴。第三十一条,鼓励村,居 民委员会依法将下列维护乡村清洁的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引导践行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一、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分类处理的行为规范。二、村.居、民庭院 畜禽圈舍内外环境卫生行为规范、三,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规范、四.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规范。五、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处理、第三十二条.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将乡村清洁纳入乡风文明建设内容,开展乡村清洁户评选活动。鼓励通过乡村道德银行等文明行为激励回馈机制.促进村、居.民养成垃圾分类投放。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行为习惯。深入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村 社区、等创建活动 应当将乡村清洁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培育文明、健康。绿色 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开展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参与乡村清洁的意识和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普及乡村清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垃圾分类知识,组织村、居,民参与乡村清洁行动,引导形成良好生活习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乡村清洁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督查考核机制。对乡村清洁工作开展巡查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洁义务.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乡村清洁的义务.有权劝阻 制止,投诉。举报妨害乡村清洁的行为。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建立受理。查处和反馈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