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清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公共财政主导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乡村清洁经费补助机制、配备清扫保洁员可以按规定使用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补贴.第三十一条.鼓励村 居.民委员会依法将下列维护乡村清洁的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引导践行节约适度,绿色低碳 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一,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分类处理的行为规范,二,村、居、民庭院,畜禽圈舍内外环境卫生行为规范.三,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规范,四,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规范,五 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倡导村 居。民委员会将乡村清洁纳入乡风文明建设内容、开展乡村清洁户评选活动.鼓励通过乡村道德银行等文明行为激励回馈机制,促进村.居。民养成垃圾分类投放,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行为习惯,深入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村,社区。等创建活动。应当将乡村清洁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培育文明,健康。绿色 低碳 环保的生活方式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开展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参与乡村清洁的意识和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普及乡村清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垃圾分类知识。组织村 居,民参与乡村清洁行动.引导形成良好生活习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乡村清洁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三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督查考核机制,对乡村清洁工作开展巡查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洁义务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乡村清洁的义务 有权劝阻、制止 投诉 举报妨害乡村清洁的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建立受理.查处和反馈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