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清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公共财政主导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乡村清洁经费补助机制、配备清扫保洁员可以按规定使用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补贴 第三十一条。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将下列维护乡村清洁的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 引导践行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一、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分类处理的行为规范.二.村,居,民庭院,畜禽圈舍内外环境卫生行为规范。三.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规范,四、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规范.五,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处理,第三十二条、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将乡村清洁纳入乡风文明建设内容。开展乡村清洁户评选活动、鼓励通过乡村道德银行等文明行为激励回馈机制,促进村 居,民养成垃圾分类投放,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行为习惯、深入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村、社区、等创建活动。应当将乡村清洁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培育文明 健康 绿色.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开展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参与乡村清洁的意识和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普及乡村清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垃圾分类知识.组织村,居.民参与乡村清洁行动.引导形成良好生活习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各类媒体 应当开展乡村清洁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三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督查考核机制。对乡村清洁工作开展巡查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洁义务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乡村清洁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妨害乡村清洁的行为、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建立受理 查处和反馈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