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乡村清洁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毁。盗窃,侵占,擅自拆除 迁移乡村清洁设施设备或者改变用途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村.居、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或者将建筑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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