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股东会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本法第六十条关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的规定,适用于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 并书面答复股东。第一百一十五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两款规定的通知.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一百一十六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 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