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监事会第一百三十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 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第一百三十一条,本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三十三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