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监事会第一百三十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 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第一百三十一条。本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三十二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