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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 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创新体制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造,万事好通 营商环境品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明确营商环境引领性目标和年度建设目标.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跟踪调度。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五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举措。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开发区.创新区,高新区,工业园区 保税区,科创带等区域、平台应当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在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改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 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开放 公平,非歧视的数字营商环境 第七条,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建设 以融入苏南.接轨上海为重点、在产业创新协同 交通互联,园区共建.港口联动等方面深化区域合作.推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 资质互认,跨域通办.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强化执法协作,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 推广典型经验 营造开放包容 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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