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 国际化原则 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创新体制机制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造,万事好通,营商环境品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明确营商环境引领性目标和年度建设目标、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跟踪调度,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五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举措.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开发区、创新区,高新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科创带等区域 平台应当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在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改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 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六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 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开放。公平.非歧视的数字营商环境,第七条。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建设。以融入苏南 接轨上海为重点.在产业创新协同,交通互联 园区共建,港口联动等方面深化区域合作。推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 资质互认 跨域通办,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强化执法协作 第八条,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推广典型经验,营造开放包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