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造.万事好通,营商环境品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 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四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 明确营商环境引领性目标和年度建设目标.健全统筹推进机制 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 跟踪调度,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五条,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举措.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开发区,创新区,高新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科创带等区域.平台应当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在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改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 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 未牟取私利的 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 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开放,公平。非歧视的数字营商环境,第七条 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建设,以融入苏南 接轨上海为重点 在产业创新协同.交通互联、园区共建,港口联动等方面深化区域合作,推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跨域通办 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强化执法协作.第八条。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营商环境法律 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营造开放包容 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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