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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创新体制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造。万事好通 营商环境品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明确营商环境引领性目标和年度建设目标,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 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 跟踪调度。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举措.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开发区。创新区,高新区 工业园区.保税区,科创带等区域、平台应当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在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改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 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 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开放,公平,非歧视的数字营商环境、第七条、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建设。以融入苏南。接轨上海为重点,在产业创新协同 交通互联.园区共建。港口联动等方面深化区域合作,推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跨域通办、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强化执法协作,第八条,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推广典型经验,营造开放包容 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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