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务院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 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造、万事好通,营商环境品牌 营造稳定 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四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明确营商环境引领性目标和年度建设目标。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 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 跟踪调度。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举措,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开发区。创新区.高新区.工业园区,保税区 科创带等区域。平台应当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在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改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开放、公平,非歧视的数字营商环境.第七条 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建设、以融入苏南。接轨上海为重点。在产业创新协同.交通互联、园区共建 港口联动等方面深化区域合作、推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跨域通办,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强化执法协作。第八条、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营造开放包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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