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 国际化原则,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造,万事好通.营商环境品牌,营造稳定。公平 透明 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明确营商环境引领性目标和年度建设目标 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 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跟踪调度、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五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 在法治框架内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举措,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开发区、创新区。高新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科创带等区域 平台应当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在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改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 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开放,公平 非歧视的数字营商环境,第七条 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建设、以融入苏南,接轨上海为重点,在产业创新协同,交通互联、园区共建、港口联动等方面深化区域合作,推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跨域通办,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强化执法协作,第八条.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营造开放包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