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打造 万事好通 营商环境品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四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明确营商环境引领性目标和年度建设目标,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跟踪调度,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举措.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开发区、创新区 高新区,工业园区。保税区 科创带等区域.平台应当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在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改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 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六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 构建开放 公平、非歧视的数字营商环境,第七条、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建设.以融入苏南、接轨上海为重点 在产业创新协同、交通互联。园区共建,港口联动等方面深化区域合作,推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 跨域通办、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强化执法协作,第八条,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推广典型经验。营造开放包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