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 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创新体制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打造 万事好通。营商环境品牌.营造稳定。公平 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明确营商环境引领性目标和年度建设目标、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完善政策措施 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跟踪调度 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举措.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开发区,创新区、高新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科创带等区域 平台应当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在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改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 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开放。公平。非歧视的数字营商环境 第七条.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建设,以融入苏南。接轨上海为重点、在产业创新协同,交通互联,园区共建 港口联动等方面深化区域合作,推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 资质互认、跨域通办、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强化执法协作 第八条,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推广典型经验,营造开放包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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