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 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造。万事好通 营商环境品牌 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四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明确营商环境引领性目标和年度建设目标,健全统筹推进机制 完善政策措施 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跟踪调度,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举措。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开发区,创新区,高新区 工业园区,保税区、科创带等区域。平台应当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在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改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开放.公平 非歧视的数字营商环境,第七条。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建设,以融入苏南。接轨上海为重点。在产业创新协同、交通互联,园区共建、港口联动等方面深化区域合作.推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跨域通办 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强化执法协作.第八条,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营造开放包容、公平竞争 诚实守信 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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