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第六十八条.自治机关重视民族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基础 建立健全民族工作体制机制,争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州,第六十九条。自治机关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 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加强党史 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 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 历史观.民族观 文化观。宗教观 增强各族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巩固各族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第七十条.自治机关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 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第七十一条 自治机关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朝鲜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朝鲜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第七十二条 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场主体的公章.牌匾等应当并用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加强对朝鲜语言文字的研究和规范化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第七十三条 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州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民族乡,自治机关关心州内其他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发展。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自治机关在处理州内各民族特殊问题的时候。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自治州的县 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教育本地区内人口占多数的民族 关怀和帮助人口较少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第七十四条。自治机关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