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第六十八条、自治机关重视民族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 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基础、建立健全民族工作体制机制、争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州。第六十九条,自治机关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 宗教观,增强各族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巩固各族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第七十条,自治机关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 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第七十一条.自治机关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朝鲜语言文字 尊重和保障朝鲜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第七十二条。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 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场主体的公章、牌匾等应当并用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加强对朝鲜语言文字的研究和规范化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第七十三条,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州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民族乡 自治机关关心州内其他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发展。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自治机关在处理州内各民族特殊问题的时候.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自治州的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教育本地区内人口占多数的民族.关怀和帮助人口较少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七十四条 自治机关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