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第六十八条.自治机关重视民族工作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基础。建立健全民族工作体制机制 争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州 第六十九条,自治机关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 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各族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巩固各族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第七十条。自治机关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 第七十一条,自治机关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朝鲜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朝鲜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第七十二条。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市场主体的公章,牌匾等应当并用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加强对朝鲜语言文字的研究和规范化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七十三条。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州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民族乡,自治机关关心州内其他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发展。帮助他们解决生产 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自治机关在处理州内各民族特殊问题的时候,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自治州的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教育本地区内人口占多数的民族,关怀和帮助人口较少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七十四条,自治机关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