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第六十八条。自治机关重视民族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基础。建立健全民族工作体制机制。争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州,第六十九条,自治机关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 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 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各族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巩固各族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七十条。自治机关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第七十一条.自治机关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朝鲜语言文字 尊重和保障朝鲜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第七十二条.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场主体的公章,牌匾等应当并用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加强对朝鲜语言文字的研究和规范化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第七十三条,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州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民族乡.自治机关关心州内其他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发展.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自治机关在处理州内各民族特殊问题的时候,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自治州的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 要教育本地区内人口占多数的民族,关怀和帮助人口较少的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七十四条、自治机关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