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第六十八条.自治机关重视民族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 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基础.建立健全民族工作体制机制。争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州。第六十九条、自治机关开展党的民族理论 政策学习宣传。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 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各族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巩固各族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七十条 自治机关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 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第七十一条,自治机关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朝鲜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朝鲜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第七十二条.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场主体的公章 牌匾等应当并用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 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加强对朝鲜语言文字的研究和规范化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第七十三条。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州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民族乡.自治机关关心州内其他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发展.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自治机关在处理州内各民族特殊问题的时候,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自治州的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教育本地区内人口占多数的民族,关怀和帮助人口较少的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七十四条、自治机关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