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第六十八条,自治机关重视民族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 中华民族 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 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基础 建立健全民族工作体制机制.争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州,第六十九条。自治机关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 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 增强各族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巩固各族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第七十条,自治机关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 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第七十一条.自治机关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朝鲜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朝鲜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第七十二条 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市场主体的公章.牌匾等应当并用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加强对朝鲜语言文字的研究和规范化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第七十三条,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州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民族乡.自治机关关心州内其他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发展 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自治机关在处理州内各民族特殊问题的时候。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自治州的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教育本地区内人口占多数的民族.关怀和帮助人口较少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七十四条。自治机关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