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第二十八条 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调控的指导下,根据自治州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 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州的经济建设事业.第二十九条.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自治州经济发展的特点 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 努力发展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三十条。自治机关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和国家赋予的优惠政策、搞好招商引资,加快各类开发区建设,积极发展海洋经济,加大图们江地区开发开放力度。第三十一条 自治机关秉承尊重。顺应,保护自然的要求,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和保护自治州的土地.森林 水域.草原、湿地。矿藏等自然资源,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 对可以由自治州开发的自然资源 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三十二条,自治机关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建设。强化协调协作。持续提升长白山,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的影响力,做大做强生态品牌 自治机关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内开发资源或者进行建设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水土流失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三条、自治机关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自治州行政辖区内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外、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四条 自治机关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和修复.严格执行国家年度采伐限额规定.搞好封山育林,植树种草。湿地保护,森林草原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禁止破坏森林、草原,湿地及其生态功能行为。自治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保护珍贵野生动植物,禁止非法猎取和采集 自治机关坚持可持续发展 实行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积极发展林业产业、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 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 根据地方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自治州内基本建设项目 自治机关积极搞好水利。交通、通信,能源和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第三十六条,自治机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 自治机关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粮食生产,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发展县域经济,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乡村经济业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自治机关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 构建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格局 第三十七条.自治机关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自治州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优化升级传统产业,发展壮大特色产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着力发展实体经济。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第三十八条,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和支持下。稳步发展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保障民族特需商品稳定供应、不断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第三十九条 自治机关自主管理隶属于自治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需要改变自治州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时 事先应当征得自治机关的同意,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 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遵守自治州的法规.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第四十条。自治州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 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第四十一条.自治州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根据国家民族贸易政策和实际需要 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第四十二条.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 积极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加强口岸建设,完善口岸功能.促进与周边国家互通互联、开展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等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发展自治州优势产品出口 第四十三条,自治机关对旅游资源实行依法保护,依法开发,依法管理 自治机关依托自治州生态,边境、民俗等旅游资源、推进文旅融合.积极发展旅游业,自治机关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旅游,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按照规划依法开发利用。并坚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调动各方面参与发展旅游的积极性 第四十四条、自治州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 是吉林省财政的组成部分.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州地方财政的收入.自治机关在国家和省统一的财政体制下 按照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 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它方式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自治州财力保证不了正常收支平衡.收入不敷支出时 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自治州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预备费在预算中的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第四十五条。自治机关对自治州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四十六条、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州的各项建设投资,拨款等、除专用款项外,均由自治州按资金性质统筹安排使用。第四十七条。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报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第四十八条、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自治机关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规定 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自治州内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