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传承与利用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设施完善,研究创作.传播交流,以水系古道为纽带,以诗词歌赋为特色 有机串联文化名山。名城古镇.深度挖掘诗画 山水,佛道 名人等文化底蕴和精神内涵、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实现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活化,物化和升华 第二十二条,市.县 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以及社科联.文联 高等院校等机构应当加强浙东唐诗之路文化研究,挖掘相关诗词歌赋、书画作品,历史名人和典故传说等文化资源 讲好文化故事。做好相关研究成果的编撰出版和转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浙东唐诗之路文化宣传工作,利用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专题博物馆。展示馆,体验馆和沿线景区景点。名镇名村.名人故居等场所.举办主题文化、民俗节庆等活动 传承弘扬浙东唐诗之路文化 鼓励各类媒体、教育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开展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的认同。传承和弘扬意识.第二十四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浙东唐诗之路沿线交通 市政公用.生活服务.公共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提升浙东古运河,鉴湖 曹娥江、剡溪和浣江等骨干水道的通航能力和景观功能.建设具有唐诗文化韵味的古道驿站,名山风景道和沿河、滨湖,环山,环岛诗路绿道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扶持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平台、利用浙东唐诗之路沿线诗画。山水,佛道。名人等文化资源,培育体现浙东唐诗之路文化内涵的精品旅游主题线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重点旅游景区提升工程 融合浙东唐诗之路文化元素.建设具有国内外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景区群.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浙东唐诗之路文化元素融入城乡建设和乡村振兴.推动浙东唐诗之路文化建设和名城名镇名村提升的协调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应当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相关的空间尺度,历史形态的保护和管理,通过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文化遗产展示 演艺活动开展等方式。丰富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居民认同和生活品质.挖掘和保护文化底蕴丰厚的浙东唐诗之路文化名镇名村 加强农村文物古迹、传统村落 历史建筑的保护、提升古村落人居环境 建设具有诗路韵味的美丽乡村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成立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本土原创品牌,打造具有辨识度的高端文化产业集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备传承基础和生产规模的传统工艺项目的扶持,优化文化产业空间布局,鼓励依托浙东唐诗之路文化创新制茶.酿酒.木雕。竹编、丝织 制瓷等传统技艺及其相关习俗的发展模式.提升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衍生产品开发能力,鼓励.引导开发具有浙东唐诗之路文化特色的创意设计、影视动漫。文创演艺,体育赛事,民宿美食。康养休闲等产品、第二十八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人才培养和引进,通过设立研究基地 培育学科带头人和非遗传承人等方式,推进多层次专业人才梯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