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名录第十条 市.县 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经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报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明确保护和利用的目标.内容 措施和要求。划定物质文化资源保护范围 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经批准公布后 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本市建立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名录制度 资源名录应当载明资源名称 类型,地理位置、保护等级 保护责任人、文化内涵,价值等内容 第十二条。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 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地方志机构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的普查和专项调查 建立普查.专项调查档案和数据库,重点对下列文化资源进行摸排 一,文化名山.人文水脉、诗意古道,文化遗址,名城古镇。名人故居.诗路古村,交通遗迹 宗教史迹,摩崖石刻等物质文化资源,二,口头传说 文学艺术、传统民俗.历史地名,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资源、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区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供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线索,第十三条.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普查和专项调查结果提出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建议名录。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下列已经省相关程序认定的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应当直接列入资源名录,一,会稽山 天姥山。东山等文化名山、二.鉴湖.剡溪,若耶溪等人文水脉 三、唐诗古道、香榧古道等诗意古道 四。兰亭、曹娥庙等文化遗址 五.书圣故里.鲁迅故里等名人故里、六,华堂村,斑竹村等诗路古村 七,黄酒小镇,瓷源小镇 越剧小镇等文化产业平台,八.其他相关文化资源 与浙东唐诗之路相关的已经被依法认定为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等文化资源 应当直接列入资源名录.第十四条、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名录需要调整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