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三十六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 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 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第三十七条.无害化处理场应当建立独立的洗消中心 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第三十八条。无害化处理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收集、登记,处理和处理后产品流向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第三十九条,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动物尸体以及动物产品,由所在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打捞收集。处理及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的动物尸体以及动物产品,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在动物诊疗,科研。教学活动中产生的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污染物 由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教学单位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