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规定动物疫病的控制和净化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 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根据疫情状况及时调整.第二十六条,从事规定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 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 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规定动物疫病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规定动物疫病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规定动物疫病疫情。第二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 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 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疫点 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第二十八条。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第三十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创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及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鼓励从事动物饲养。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传染病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