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规定动物疫病的控制和净化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根据疫情状况及时调整,第二十六条 从事规定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检验检疫,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 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规定动物疫病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规定动物疫病疫情 不得阻碍他人报告规定动物疫病疫情.第二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 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第二十八条,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 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第三十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组织开展创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及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鼓励从事动物饲养 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传染病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