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规定动物疫病的控制和净化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根据疫情状况及时调整、第二十六条.从事规定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 并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 谎报。迟报.漏报规定动物疫病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 谎报,迟报规定动物疫病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规定动物疫病疫情,第二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对疫点 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第二十八条。对在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第三十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组织开展创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及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鼓励从事动物饲养。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传染病净化